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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七部门联合规范教育收费 高校学费不得跨年收 - 高考

2008-07-08 来源: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我要评论(0)


  我省今年中、高招已全面转向录取阶段。昨天,省教育厅对外发布了由全省七部门共同制定的规范教育收费政策。七部门明确表示,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同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联合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

  小学初中免交“综合实践费”

  今年秋季我省将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七部门表示,免收的费用包括信息技术教育费。另外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按照教学大纲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交通和食宿费则从学校的公用经费中安排解决,学校不能以任何名义乱收费。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学校上学,学校不得再收取借读费。借读生交纳借读费后则不再交纳杂费。凡未做到“四独立”的改制学校和未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高中收择校费不能再收学费

  七部门规定,公办高中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书本费、作业本费、电教教材代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数的30%。办有分校的公办高中,不得降低统招比例扩大分校招生。

  高中也不能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任何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学生中途转学或退学时,按学期退还相应择校费。

  高校学费不得跨学年收

  严禁高校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高校收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收取。

  高校向学生提供服务的,如体检费、学生学籍资料费等,可按省定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但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也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首席记者 王曦辉 实习生 郑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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